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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于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因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医疗急救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使用者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用工单位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公司的全体职工或用工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佣者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公司内部公布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章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以下称为办理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加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以支出收取、收支平衡为基础,明确汇率。

国家根据不同领域的工伤风险程度明确领域的差异汇率,根据工伤保险费的采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领域明确一些汇率水平。 分领域汇率和领域汇率等级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地区经营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采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领域内的相应费率等级明确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调整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领域差别汇率和领域内汇率等级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使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的金额是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的乘积。

对于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领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施省级统一。

在地区间、生产流动性大的领域,可以以比较集中的方法异地参加调整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域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家,用于支付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推进工伤预防、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采用和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转用于投资运营、建设或改建、发放奖金或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留下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调整地区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公积金不够的,由调整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公积金在基金总额中的具体比例和公积金的采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内,因就业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就业相关的预备或者最终就业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就业责任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

(五)工人外出期间因职工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班途中因非本人首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列车事故受到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上班时间和就业岗位,突发性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因灾害救援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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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