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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传播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有损国家利益的集会、示威、示威等活动

(2)参加组织或非法组织
有前款第(1)至第(3)项规定的行为,但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接受批评教育后有悔改的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派遣或者消极对抗

(二)破坏正常的职工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三)因违反指挥、违反操作,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擅自擅离职守、按规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置的。

(五)在项目判断审查、产品认证、设备检查等业务中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员工掌握的内幕消息,产生不利影响的;

(八)采取非法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得到工作岗位,或者经营者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九)违反其他职工纪律失职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记录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贿赂、贿赂、介绍贿赂、挪用公款;

(二)利用事业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事业中领取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

(四)利用知道或者掌握的内幕新闻获利的;

(五)用公款旅行或者用公款旅行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活动,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七)其他违反廉洁工作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一)项规定行为的,记录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采用、欺诈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三)擅自设定收款项目,擅自变更收款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四)浪费、浪费国家资产或者流失国有资产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录用、处置国有资产

(六)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占别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益引导、威胁或者误解,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支配的资源,抑制不同的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利影响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玩弄虚假

(六)工作态度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一)项规定行为的,记录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达违法违禁品及新闻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卖淫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引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计划生育

(五)包养恋人的;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承担赡养、抚养、赡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行为的,降低职场等级或者给予解职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受到处罚,降低岗位等级或者给予解职以上的处分。 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给予除名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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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