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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的条文和证明今天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征集意见的期限为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教育、疏导,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处理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大体遵循以下内容。

(一)根据当事人自愿、平等进行调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进行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规定,也可以参考社会公德或者村规民约、社区条约、公司事业单位规则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通过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向人民调停事业前进方法的指导。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整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调解事业必要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司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名委员组成,主任1人,必要时副主任数人。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选出产生。 公司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推选产生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任期三年,可以选择连任。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并立即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通报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加强组织、业务建设,建立各调解就业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公司事业单位必须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事业提供事务条件和必要的事业经费。

第三章人民调停员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人包括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的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调解人。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必须是公正正派,善于与群众联系,热心于人民调解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人公民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接受领域务训练。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人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选举或者聘任机构解雇或者解聘。

(一)强制调解的;

(二)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侮辱当事人

(四)接受财产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五)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人从事调解工作致伤,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人民调停在单位牺牲的人民调停员,其配偶、孩子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扶助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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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