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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全文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从90日增加到14周。 然后细分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产假规定在2周以上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在6周以上。 对分娩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规定工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分别用两种方法支付。 征求意见稿还细分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

增加8天产假,细分流产假期

产假天数

产假从90日增加到“14周以上”,其中产假为2周。 生育困难、产假增加2周的多胎的人,各生一个,产假增加2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处理了女职工劳动中生理优势带来的特殊困难,保护了其健康,发挥了重要意义。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委托国务院审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正案)》(送审)。 国务院法制在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论证、编纂,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的规定,将条例名称变更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产假天数,征求意见的原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条约的规定,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以上”,其中产前可以休两周假。 “难产的情况下,将产假增加两周。 生多胎的人,各生一个,增加产假两周。 ”。

关于流产的女职工产假,征求意见的原稿参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则进行细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情况下,享受2周以上的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享受6周以上产假。

专家解读。

中华女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表示,24岁以后生育的女性享受1个月的育儿假,即结束90天产假后可以再休息1个月,增加8天产假的实质意义有点小

刘明辉说,根据原来的规定,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话,从15日开始休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话,产假在42天以上。 这次的一些变化,通过将产假单位换算成每周,使用者的操作和执行变得容易了。

产假补助金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生产流产费用的两种方法支付

关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结合《社会保险法》,参照《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符合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使用者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使用者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专家解读。

刘明辉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份复印件将女性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相对联系起来,根据《女性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哺乳期间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禁忌

有必要调整禁忌劳动范围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劳动禁忌范围保存增加删除空之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有比较大体的规定,目前,职工中首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为了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复印件纳入条例,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适当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的复印件。 而且认为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现实不断调整,为了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频繁修改条例,征求意见,将禁忌劳动范围列为条例附录,需要调整禁忌劳动范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家解读。

刘明辉除了禁忌文案丰富和与时俱进外,这次禁忌劳动范围的文案以附件的形式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上后,得到了更灵活的修订,“这次不在禁忌范围内的‘电磁辐射’,今后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将在禁忌范围内。

■条例摘录

女职工孕期劳动禁忌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体中铅及其化合物、水银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从事抗癌剂、己烯雌酚的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容易引起流产和胎儿发育畸形的工作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高空作业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空作业

☆冷水作业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等级标准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

☆噪音作业等级标准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等级标准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需要密闭空之间、高压室的作业和潜水作业、伴随强烈振动的作业、频繁弯腰、爬高、蹲下的作业。

■法律责任

侵犯公司权利

每例最高罚款五千美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难以在实践中操作。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按时修改,被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对构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犯罪的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的建议

性骚扰的防治

职场必须承担责任。

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发表的意见征稿,中华女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认为应该追加两个复印件: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是在女职工“季度”以外的职业禁忌中加入“女职工自愿排除”的表现。

刘明辉说,为了抑制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蔓延,大部分省市在地区制定法规,设立防止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国家一级的立法落后。 他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以下条款。 “机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职场性骚扰,没有履行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的,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刘明辉说,条例将比较高薪的职场的一部分作为女性的禁区,其客观效果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剥夺了一部分合格女性的就业选择权,客观上形成了女性就业的障碍,加剧了职业性隔离。

难怪女性大声喊“即使我不想打井挖煤,也不想被法律禁止”。 刘明辉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井下作业不一定是繁重的劳动。 另一方面,虽然存在气体检查员等非重劳动工种,但以前传来的人工开采大部分被机器置换,使劳动强度下降。 他建议将滞后的“保护”变更为积极的“赋予权利”,与女性群体的个人差异分类规范相比较,给予不需要特别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 基于以上理由,刘明辉建议女职工在“季度”以外的职业禁忌中增加“女职工自愿排除”的表现。

李秋萌孙干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