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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复印件包括对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资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发行机构在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合格印章,原件上贴年检印章。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发行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修改合格者的,允许继续执行的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合格的,原颁发机构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资质证书比较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行机构申请继续发展,原发行机构复核后,合格的,应当更换资质证书。 逾期未申请延长的,资质证书逾期无效。

第三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格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行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单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篡改、出售、转让或者出租。 资质证书丢失的,应当立即声明,向原来的发行机构申请重新发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使用者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形式设立。

(三)采用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该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变态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配财产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资质持续发展、年检、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玩弄虚假等非法手段虚报资料的,发行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不发行资质证书或者回收资质证书3~6个月。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查、评价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有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疗法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有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行机构负责取消相应资格的主管人员。

(一)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查、评价技术服务

(二)职业病防治疗法及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说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依法解决3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负责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和严重影响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三)没有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没有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案和相关内容

(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质,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转让或者出租资质、资格证书;

(二)承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第四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复议也不起诉人民法院,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批准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的具体从业程序、条件、标准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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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